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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居住权”对房产交易的影响

“居住权”对房产交易的影响

2020-07-03 14:19
来源: 
中原地产风险管理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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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语: 
我国首部民法典正式问世,新增的“居住权”成为一大亮点
我国首部民法典正式问世,新增的“居住权”成为一大亮点,今天我们就来简单了解一下 “居住权”的规定和对房产交易的影响。

 

依据民法典的规定,居住权是对他人的住宅的占有,使用权;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;应当办理登记,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;居住权无偿设立,另有约定的除外;居住权不得转让、继承;设立居住权的住宅除另有约定外,不得出租;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,居住权消灭。

 

举个例子,在生活中:老人一旦给保姆或亲戚设立“居住权”,老人去世后,即便房子为老人子女所继承,保姆或亲戚仍享有居住权。如果“居住权”是终生的,保姆或亲戚可以住到自己去世为止,老人的子女即便拿到了不动产证,也没有权利将其赶出,也不得再次用于出租。

 

这是一种可能存在的应用场景。未来,“居住权”的应用场景可能会覆盖到更多领域:比如婚姻财产约定、公租房、以房养老、子女继承纠纷、离婚后居无定所等。那么相应的,随着居住权的设立,未来房产交易,除需要核验是否存在抵押、查封、租赁外,还要看是否存在“居住权”。而居住权与抵押、租赁区别明显。

 

首先,居住权与租赁关系有着明显不同。虽说“买卖不破租赁”,但租赁只是合同关系,最高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,且存在租金收益,即便存在长期租赁合同,也不是无刃可解的。

 

而居住权的时间期限,理论上可以无限长、直到居住权人死亡才会消失。新业主即便获得不动产证、取得所有权,也无法改变“居住权”已经存在的事实,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。

 

同时,居住权无偿是原则、有偿为例外,不约定就不会存在收益。

 

其次,居住权与抵押也有着明显区别,抵押权设立的基础是债权债务关系,只要债权债务得以解决,抵押的解除水到渠成。

 

而居住权设立的基础更加复杂,且更多的基于爱情、亲情等情感,一旦设立居住权,可能只有等到居住权自行消灭,中途解除居住权的可能性较小、难度较大。

 

由此可以预见,居住权一旦存在,势必影响意向买方对于房屋的选择,如果居住权无法在交易前解除,可能大部分买家还是会放弃购买该房屋。

 

居住权的存在,能够保障部分弱势群体的权益,但也必然对房地产市场带来相当影响,让房产交易变得更加复杂。未来房产交易,必须考虑到居住权的存在,这是房产交易不容忽视的变量。